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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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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是根据国家法律和各地的行政法规,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来进行的,同时还要看被征用土地的性质,土地使用级别,地理位置等个方面的因素,在城市繁华地段的土地可以有几十万甚至到上百万一亩的,比较偏僻的地段也有几万元一亩的,你村里的土地是什么情况,现在没有说清楚,建议你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最好找个当地的律师帮助你
依据的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占用农民土地需要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在清偿您的补偿项目后,建议您需要您掌握一定的维权技巧,以提高补偿款。你需要关注开发商是否有征收公告、是否要与您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等,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不要签署相关协议。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征用未结果的果园比照一般果园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新开辟的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比照一般各该类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成材林地,按征用时该地林木蓄积量的价值给予补偿;征用幼林地,按成材林价值的50%补偿;征用灌木林地和疏林地,按每亩年产值的三倍给予补偿。 征用宅基地和乡(镇)村公益事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使用的集体土地,除按规定给予拆迁补助外,按耕地给予补偿。 征用其他土地,按被征土地实际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每亩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补年产值的三倍;七分以上不足一亩的补年产值的四倍;五分以上不足七分的补年产值的五倍;三分以上不足五分的补年产值的七倍;三分以下的补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二至六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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