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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办理居住证必须要交验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用户口本复印件及上述资料,是不能申请领取居住证的; 2、具体需要的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
不可以:居住证只有在当事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居住和停留的时候,才需要办理,在户籍地,不需要办理居住证(身份证上的地址,只是参考作用,户籍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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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居住证。
可以,办理居住证原则上来说,不需要户口本:当事人可以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来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办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不可以,办理居(暂)住证必须要交验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才能办理: 1、应该先凭集体户口个人页及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用人单位等)开具的介绍信,去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借”出集体户口本“首页”后; 2、再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补领身份证,再办理居(暂)住证。一,补领身份证的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窗口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带上其身份证及含双方户籍信息在内的户口本原件,陪同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3,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采集当事人的人像信息,并登记指纹信息; 4,缴纳身份证受理工本费:首次申请领取、换领身份证的20元;补领身份证的40元; 5,根据身份证受理回执单的办理进度提示(原则上来说,60天;有条件地区,30个工作日),本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即可。二,《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办(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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