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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离婚分割农村部分房屋赔偿的话,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 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
一、分割原则。 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必须首先区分出争议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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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所得 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的买卖,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采用特定方式。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除依当事人合意之外,还必须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可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我国农村房屋还未完全建立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但其所有权转移依然不应违背我国关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制度。若购买的农村房屋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则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在离婚诉讼时,婚姻当事人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屋。只能待房屋产权转移之后再行分割或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来主张分割购房的债权。 (二)受赠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赠与的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依据该法第187条有关“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就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农村房屋的赠与也应办理宅基地审批过户手续。所以,离婚当事人如果受赠的农村房屋,虽然已被当事人实际占有使用,但尚未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当事人仍然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仍然不能分割该房屋。 (三)继承所得 婚姻当事人请求分割继承所得的农村房屋,其前提是,已经事实上依据继承权实际占有了所继承到的遗产房屋,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在一起居住,宅基地是共用的,那么,即使是未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也不影响离婚时分割。否则,须办理了有关宅基地过户手续,离婚时才能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继承已经开始,但遗产尚未分割,那么,离婚时,就不能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因为这同时涉及到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农村房屋离婚的分割,要分情况进行讨论。如果是婚前建造的房屋,结婚夫妻共同使用的,没有约定,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一方建造,因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共同偿还的,对于偿还部分的债务,由得到房子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登记结婚,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分割的权利。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目前,我国对农村房地产权和城市房地产权实行二元化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农村房屋占用的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享有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即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尚未建立农村房屋登记制度。城市房屋占用的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城市居民只享有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并成立了房地产行政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如果不明白,建议聘请相关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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