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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全称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而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量刑依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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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或者侮辱被害人的行为。1、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人施加伤害、殴打等方法,危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自由,强制被害人的身体,使被害人无法抗拒。;2、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和精神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如果受害者被杀害,受害者亲属受到威胁;揭露受害者隐私的威胁;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妇女孤立无助的环境等。3、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受害者无法抗拒和抗拒。如利用妇女生病、睡觉的机会猥亵、侮辱;女性灌醉、麻醉后猥亵、侮辱等。4、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受害者意愿,通过脱衣服、抠摸等淫秽手段猥亵受害者。5、侮辱主要是指违背受害者意愿,通过多次偷剪女性发辫和衣服,将腐蚀性物质洒在女性身上,涂抹污垢,故意向受害者暴露生殖器,追逐、拦截受害者等手段侮辱受害者。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的认定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虽然未对本罪的成立规定任何情节上的限制,但根据刑法第13条后段“但书”的规定,采用非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能构成犯罪。2.本罪与(未遂)的界限二者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在具体表现上往往存在相同或类似之处,如抠摸、搂抱等行为。两罪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强奸罪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 (2)主体不完全相同。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既可由男子也可由女子实行。 (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强奸罪以强行奸淫为目的,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上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机目的,某些情况下,也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但决不具有违背妇子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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