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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
1、我国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到五年以下;对于犯下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还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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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1、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别不同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因主刑不同或者是否独立适用而有所不同: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夸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成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也适用该规定。此处注意两点:一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不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是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 起计算,即主刑和附加刑刑切的起算发生了分离;二是虽然态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始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但根据州法第58条第2款的规 定,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的政治杈利也当然被剥夺。 (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从主刑执行之日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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