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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的,必须在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申请人吗?

2024-08-2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复杂、被申请人书面提出异议的强制清算申请,可以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前五日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害关系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或者在听证会召开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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