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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寿险机构的不正当竞争

2022-08-01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在市场交易中损害竞争对手的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采取欺骗手段,引诱他人产生误认;二是利用独占地位,滥用经济优势,迫使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或者迫使他人接受自己或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三是采取各种贿赂手段,包括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四是以虚假广告或其他类似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五是侵犯他人的商业 秘密;六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七是采用高额的有奖销售手段,诱骗消费者和客户;八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服务声誉。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活动时,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有上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可见,全国人大对此条的法律释义的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例举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市场交易中损害竞争对手的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不得违反。然而,《保险法》第八条虽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但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中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险法》是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是普通法,特别法无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法。因此,对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中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转致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由工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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