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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行为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代理行为。在代销活动中,代理商与委托人只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没有发生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代理商只有在代理期间有商品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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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行为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代理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仲裁法》第二条、《调解法》第二条规定,因代销合同发生纠纷的,合同双方可以: (1)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调解不成的,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没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销行为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代理行为。在代销活动中,代理商与委托人只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没有发生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代理商只有在代理期间有商品的处理权,并且得以委托方的名义来进行,通过代销获得成交金额一定比例的代销费,即代销报酬。这类法律关系,对于代理商来说,无需进货压货,没有资金压力,起到居间人的作用,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看合同约定,从约定中找到双方权利义务的范围,如果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适用《》中居间合同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来解决。我认为最好的方式还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找到所属行业的协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双方可依仲裁协议申请,如果没有仲裁条款,则可直接起诉到。
代销行为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代理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仲裁法》第二条、《调解法》第二条规定,因代销合同发生纠纷的,合同双方可以: (1)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调解不成的,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没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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