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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民事领域中,当事人没主张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得自行做出裁决。比如,...
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经管你没有提出上诉,但案件并没有结素,二审中你要以被上诉人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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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一审可以是初审,二审复审,程序是一样的,只是说二审如果驳回,你就基本定性了,再不满,就只能继续通过别的途径了
1.看二审怎么判,上诉后,一审判决未生效,原被告暂时是不用按照判决书负担诉讼费的。2.二审判决会对诉讼费做个处置,打个比方:一审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二审维持原判的话,被告要承担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二审改判的话,判决书会对诉讼费重新做处置。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50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房,身份证号:440、、。电话:135、、、。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路、、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县人民法院(2013)、、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广东省、、县人民法院(2013)、、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支付过借款给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书写借条这一根本事实: (一)被上诉人在诉讼时陈述“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参见一审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1行等),可是在被上诉人递交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字!这足以表明该借条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为此,从被上诉人的陈述来看,“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这一事实已经形成!可滑稽的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起诉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名,试问,被上诉人在明知黄、、对借款事实不知道的情形下,强行到上诉人家让黄、、签名确认借款事实这一行径这合理吗?合法吗?这一行为应当引起一审法庭注意并作为判断借条是否有效的重要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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