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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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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征信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征信业务。经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征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征信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信机构开展有关业务应接受其他监管部门批准的,征信机构应及时将批准情况报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征信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征信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和业务变更的;(二)违反规定对征信机构监督检查的;(三)泄露信息主体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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