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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案外人仅能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各种权利,且只有在无法另诉解决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受理。在立案受理后,应该查明以下事实,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有影响的,等刑事案件裁判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2、如果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案件,符合条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确因涉嫌犯罪正在羁押的,参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根据规定,裁定中止本案诉令,这样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3、如果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没有影响的,可以直接审理民事案件,不用等刑事案件的裁判。任何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是还没有被判处刑事责任的,羁押一般都有时间限制,但若是公安机关已经侦查,或者了能够通过检察院审查的证据,那么此时就可以依法羁押民事主体,而不会受到时间的限制了。此时需要计算羁押的时间,最后量刑时是可以折抵的。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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