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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能力衡定权

2022-10-26
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准予何某与A离婚。婚生子B由原告何某抚养,被告A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B年满18周岁止。霍山籍男子何某与女子A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4月27日在霍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4月20日,双方生一子取名B(现读小学,随爷爷奶奶一起在霍山县XX生活)。婚后因何某一直在外地务工原因,双方聚少离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何某曾经要求与何某离婚未获准许,现在是第二次诉请要求离婚。另查:何某外地务工收入高,经济能力强,A在霍山一酒店当服务员;婚生子B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相互间建立了深厚的不可分离的感情。法院认为,何某与A结婚后,因何某一直在外地务工,夫妻双方聚少离多,加之性格不合时常争吵,着实影响了夫妻间感情,何某曾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夫妻感情仍然没有因此得到改善,现何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何某要求与A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子女抚养,本着利于其健康成长、不改变其基本生活现状和双方经济能力的原则,随其长期共同生活的爷爷、奶奶较为合适,故何某要求抚养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A提出自2016年2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B年满十八周岁止,符合实际合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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