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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牺牲病故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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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企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依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具体要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另外,有最新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精神,经研究,对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央部委有关政策调整方案出台前,将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 (一)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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