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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款标准是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
1.征地补偿款标准是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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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以下为相关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五)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二)征用园地、渔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三)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土地征用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1、林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4、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山坡地10元/㎡。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山坡地8元/㎡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山坡地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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