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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一)不具备本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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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提供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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