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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不构成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
不构成。 构成一般累犯要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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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成立累犯。缓刑考验期间,则原判的刑罚尚没有执行完毕,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条刑罚执行完毕的规定的,所以在缓刑期又犯罪的,不是累犯。另外,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立即收押,并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78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被判缓刑的罪犯,缓刑考试期满后犯新罪,不构成过劳。 因为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累犯是指受到一定刑罚、刑罚执行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犯有一定刑罚罪的罪犯。未执行的刑罚不能构成过劳。
缓刑考试期满后再犯新刑不构成过劳。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在刑罚执行结束或赦免后,5年内应再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的罪犯,被判缓刑的罪犯,缓刑考试期满,原判决不再执行,因此以前的罪名刑罚执行结束的问题不存在。 既然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就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所以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刑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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