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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后积极退赃,可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对损害结果的补偿程度以及退赃、退赔金额等情况确定从宽范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返还赃物、返还赔偿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确定返还赃物、返还赔偿行为对损害结果的补偿程度和返还赃物、返还赔偿金额的宽度。(1)全部返还赃物和赔偿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2)部分返还赃物和赔偿的,基准刑的20%以下;(3)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回赃物,未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主动交出赃款叫积极退赃,被公检法追缴回来的叫追缴赃款,不视为主动退,不会被法官视为具有悔过表现。不主动交的,或者掩盖掩藏赃款赃物的并造成赃款赃物无法追回的是要视为情节恶劣的,加重罪行的。 2、《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意见】你涉嫌,对方涉嫌,都涉嫌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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