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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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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好奇,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才能,等等。这些对构成犯罪均无影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常须以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适用空间有限。为此,应当充分利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信息为对象的要件规定,尽量扩大适用空间。故而,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界定为包括行为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而且,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虽然也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但其本质上还是一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且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配置完全一致,故作出上述规定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范涵义。
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刑(九)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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