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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和提供服务的区域,未设置或者未提供的,不得对行为人实施处罚。...
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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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内树木和花草的行为:(一)利用树木搭建建筑物、牵绳挂物、倚靠重物、钉、刻、削树木的;(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损坏树木的;(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的;(四)未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破坏绿地的。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出示证件、未按照规定着装执法的;(二)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三)粗暴执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四)打骂、侮辱当事人的;(五)未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六)侵占或者私分暂扣物品的;(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处罚当事人的;(八)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九)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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