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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两周岁母亲放弃抚养权的可以先协商沟通处理,协商不成,再向法院起诉解决,孩子抚养权一般根据孩子年龄、双方抚养条件等因素而定,具体而言两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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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经以孩子未满两周岁为由判决给女方抚养,现在孩子已经满两周岁了,男方依法是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主张孩子抚养权变更的。但是,孩子两周岁只是抚养条件之一,要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不是只看孩子是否已经两周岁,主要看孩子跟随谁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因此,在其它的情形没有变的情况下(主要是女方已经无能力再承担孩子抚养的证据),单凭孩子两周岁要变更抚养权,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孩子的抚养权,由法院按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确定由哪一方养,并由另一方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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