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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同时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补偿金

2022-02-27
我朋友(女)在深圳宝安区盐田的一个小型私营企业工作,该企业从事表壳和玻璃加工,规模不到100人。最近她被调到一个部门,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晚上12点,共十六小时!而且一星期七天都没有得休息,一个人干两三个人的工作但是工资却还是很少。这些都是该企业的厂长定的,他好像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第四章,侵犯了我朋友的合法休息权利。在这种超负荷工作下即使是机器也会磨坏。我朋友说很累,很辛苦,但是敢怒不敢言,她怕被炒鱿鱼。我建议她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她却说:“你太天真了,法律不能监督这类小企业,他们为了赚钱怎样都可以,他会为了对他没有实际威胁的法律而少赚?”难道劳动法真的没有用吗?我很想帮她,请问我应该怎么做?答复: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我国从1997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这一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国家之所以用法律形式对工时制度作出规定,其目的就是要强制性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严格地执行法定的工时制度。如果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实行其他工时制。《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42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以上规定分析,你朋友的厂长规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如该单位没有经过有关的批准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则其行为已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律。建议此案的劳动者们,根据《劳动法》第90条的内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向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负有对其进行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义务。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单位有上述作法,劳动者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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