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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
1、交强险的赔偿比例一般是要结合当事人在事故中需要承担的责任确定的。 2、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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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 1、医药费:如产生了医疗、抢救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确定;必然将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院证明或鉴定机构鉴定书。(其算在医药费赔偿限额内,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2、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未评伤残交强险如何赔偿标准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交强险的赔偿比例一般是要结合当事人在事故中需要承担的责任确定的。 2、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3、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4、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1、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交强险条例》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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