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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1、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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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责任人员一般是对犯罪起指挥、组织、决策作用的人员,主要是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主管人员事后知道单位犯罪而积极予以追认。 对于这种情形,即事后的追认能否构成责任类型之一,刑法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在自然人犯罪中,事后的追认不可能成立故意。但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刑事责任的认定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人犯罪。在单位犯罪中,事后的追认具有使单位成员的个人意志与行为正式转化为单位意志与行为的功能,即单位主管人员所实施的追认行为是认定单位行为中核心的一环,如果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单位行为的认定便缺乏相应的根基。因而,必须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实施事后追认行为的单位领导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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