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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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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接受审查:(1)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追加刑罚的;(2)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接受保释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接受保释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拘留期满,案件未结束,需要接受保释审查。等待审查,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分为两种方式,一是采用保证人的形式担保的,检察院会将相应的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保证人的基本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送交给犯罪嫌疑人所居住地区的公安机关,并由该公安机关执行。而采用保证金形式的,检察院会进行核实,该笔保证金是否如期如数的缴纳,相对应的账目中是否有该笔款项。如已核实钱款,检查机关将相应的材料以及银行的收款凭证,送交给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的公安机关,并由该公安机关进行监管嫌疑人在此期间的一切行为。而公安机关在受到相关文书之后,应当立即找到犯罪嫌疑人所对应的县级(区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在收到该通知的24小时之内,核实取保候审人以及保证人的身份,查验其基本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核实完毕后报告给相应机关的负责任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由该派出所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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