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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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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二)禁止穿戴和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和工具;(三)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设施;(四)设备、设施应当装设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五)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动火批准制度。
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组织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后,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对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保留完整的事故调查处理档案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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