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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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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讯自由是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讯的自由,通讯秘密是指为自己的信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瞒、破坏、拆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交往信件的,不构成本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障市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保护市民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稳定、保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是指扣留受害者的信,在一定的地方隐瞒,不交给受害者的行为。所谓报废,就是故意报废、报废、焚烧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让受益人无法收到信件。行为者不知道信件的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市民通信的秘密的权利,但是侵犯了市民通信的自由权利,非法解体是指擅自解体他人的信件,偷看他人的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受益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往往同时具有。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阅看信中内容的,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虽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条(即本条)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法的规定,没收、拆除他人信件的行为不是违法的,有可能成为本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侦查人员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函件,属于合法行为。中国邮政法第四条规定,除了国家安全或追究犯罪的需要外,曲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通信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机关检查、扣押邮件、没收邮件、收集、取证依法办理手续,办案过程中需要追究犯罪。检查,扣押短信未依法续签或办理手续不全的,责任方不得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违反职责,将扣押的信件内容非法外传,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论处。邮电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的便利,而是隐除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据本条例,情节严重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藏、破坏、非法拆除他人信件、次数多、数量多的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家庭不协调、夫妻离婚等严重结果,非法拆除他人信件、修改信件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包括愤怒报复、嫉妒心理、偷窃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求等,无论什么动机,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本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有。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阅看信中内容的,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虽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条(即本条)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法规定,扣押、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才可能构成本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为。我国邮政法第4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曲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机关检查、扣押邮件,没收邮件,收集、调取证据要依法办理手续,在办案过程中,为追查犯罪需要。检查、扣押邮件未依法办理于续或办理手续不全的,对责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违反职责,将扣押的信件内容非法外传,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论处。邮电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毁弃、开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据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通信自由的,对于犯罪分子利用违法的手段来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来时行量刑处罚的,但具体情况还需要对是否造成了他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来进行合法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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