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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有法律规定的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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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表现为不作为。
放纵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1、放纵制造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3、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责任,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可能继续4、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责任,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责任,或者生产3次以上。销售劣质商品犯罪者不履行责任的人或者追究责任的情况。
放纵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刑事责任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罪的主体要求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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