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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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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50万听证的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好了,并给予当事人签字认可了,如果当事人觉得不服,有异议,提出了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安排听证,当事人在听证时,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据充分说明自己没有违法,或某些方面违法轻微,行政机关处理不对,处理较重等,行政机关认为确实如此的,就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立即改正处理意见,或从轻,减轻,免于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的事实理由,单凭嘴说自己冤,行政机关就不能采纳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就要按原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听证期间的谈话及双方意见要认真做好笔录付卷宗。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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