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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复议是向上一级政府机关申请的,与法院无关,根拇行政诉讼法,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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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程序对非法生育、非法收养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立案经群众举报或者人口计生部门发现非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应当立即立案,填写立案报告。主管领导审批并指定2个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调查核实。(2)调查取证1。调查人员调查取证被调查人的非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形成相应的证据链,确认非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2、确定被调查人非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事实成立后,调查取证双方上一年度的收入。提出征收标准建议,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建议。县级人口计划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征收倍数的建议,报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决定。(四)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的审批。(五)备案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由政策法规机构受理。市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审查县人口计生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六)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并送达经批准确认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后,县养费征收标准后,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和送达收据,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七)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送达
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程序可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我国《计划生育法》第3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非法收养的当事人按下列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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