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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能耐心等待。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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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不能及时侦查结案的,当事人可以请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受害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报告逃逸案件。涉嫌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尽可能详细提供车型、颜色、特征、逃逸方向、逃逸驾驶员的身体特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报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警到现场。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调查计划,安排拦截和调查.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跑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早晚会破案。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0号令)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第三十五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情况、特征及车辆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第三十六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经办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司法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据以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相同。因此,往往对同一犯罪情节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互相渗透着矛盾的观点。 一、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当前,在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条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的规定。由此,我们也能够看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这里显得非常关键。因此,客观的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就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就显得非常重要。很高兴回答你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找不到人的该怎么办。希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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