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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危害行为上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为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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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1]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规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罪的构成要件,然而作为典型的贪利性犯罪,除了科技发展带来的人类无法察知控制的“社会风险”外,促使两类犯罪频发的根本原因还是为了牟取利益。食品监管渎职行为虽属于渎职类犯罪,当前应当理顺食品监管主体各方利益,采取积极措施,以提高打击和预防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成效。1、转变经济发展理念。地方政府在发展区域经济时,应当以广大群众的安全利益为根本导向,在食品安全治理问题上不能只关心企业或政府利益而漠视公众利益。2、理顺部门财政机制。为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家已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应以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理顺监管部门财政机制。3、加大刑事惩处力度。一方面,严惩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利益输送者,依法应处行贿罪最高档刑罚。另一方面,严惩食品监管渎职人员。4、加强公众参与监督。一是设立食品违法活动举报热线,对食品违法活动和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将食品监管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二是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揭露与不法分子联系密切的监管渎职行为,形成强大的监督和舆论压力。三是政府应积极回应公众监督。
我国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还是比较模糊的,但论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正式将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确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因此,本罪的概念也就由此而生: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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