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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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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 (1)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2)公司的发起人。 (3)未对尽公司尽到忠实、勤勉义务而使得股东出现出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该渎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三类。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而是由章程自由设定或股东决议确定。 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际上,股东资质的取得是以实际出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任教的出资为依据,如果让未出资或瑕疵出资的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控制公司,不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原则,有违公平信用的原则,所以该股东可能不享有表决权。
1、按照司法实践,股东虚假出资不会影响其股东资格。 股东只要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载明,并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就取得了股东资格,且这种取得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2、《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可知,股权分红的权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原则上均依据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若某股东虚假出资,则该股东只能以其实际出资所占比例行使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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