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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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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民事诉讼中人身权利委托鉴定存在的问题1、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这种鉴定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不利于实践操作。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第27第2项规定: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量证或补充质量证等方法解决,不重新鉴定。在现实情况中,法官和当事人一般不愿意进行重新鉴定,因为重新鉴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且鉴定周期较长。在质证或补充质证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较多,由于当事人双方及法官并不具备专业知识,质证过程多是围绕鉴定程序和资质进行,导致对鉴定的质证流于形式。同时关于如何对追究申请鉴定人和鉴定人的违法责任.鉴定过程监督救济等方面的制度法律.法规并未涉及。2、鉴定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一是鉴定资质。目前,许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并不是根据自身条件接受鉴定,而是受经济利益影响,在不完全具备鉴定条件的基础上争案源.争收费,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因而其所做出的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等都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证。同时也滋生了司法腐败的问题。二是鉴定标准。由于人身损害程度的差异,人身权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相关的鉴定标准也是五花八门。许多鉴定机构由于其行业和专业特征,常有完全不同的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因此,诉讼当事人经常根据自己的利益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多头鉴定的直接结果是同一个事件出现了不同的鉴定结论,使事务员无法理解,妨碍了审理的顺利进行。三是虚假的鉴定。鉴定人以某种目的或接受当事人的邀请,故意提供虚假或部分虚假的鉴定结论。这些虚假的鉴定结论在正常人的知识水平上是无法辨别的,看似存在一定的道理,迷惑了对方当事人和法官,使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判决,极大地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司法公正。四是鉴定机构自身的要求不严格。现在,由于大部分鉴定机构缺乏严格的监督制度,对自己的要求不严格,正确的鉴定也有很多问题。3、当事人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在部分鉴定案件中,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可以使鉴定结果不现实。二是当事人不配合问题。4、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质量证明。我国民诉法规定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当事人应相互作证。笔者认为,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只是通过审判质量证,不能完全认定。由于鉴定结论具有特殊性,与其他证据不同,一般的质量证明过程和程序不能充分理解当事人双方和法官的鉴定内容。因此,应完善鉴定结论的特殊质量证明程序,或邀请专业知识人员到庭说明,公正处理事件。二是鉴定人出庭的问题。目前,鉴定人出庭情况极少,其原因是法律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第三,认证。法官怀疑在案件审理中过于依赖鉴定结论。另外,鉴定结论往往不被当事人双方接受,法官在判决时直接引用鉴定结论,容易引起访问事件的发生。民事诉讼人身权利委托鉴定存在问题的建议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完善鉴定的程序法规。应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程序,主要包括委托、实施、出庭、质量证、救济、监督、惩罚等措施,特别是全面制定虚假鉴定、不负责任鉴定、提供虚假鉴定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上述措施必须操作简单。二是统一鉴定标准。首先,必须严格确定鉴定资格的准入标准。严格准入标准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水平和增强鉴定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并且把这些与其他待遇挂钩激发鉴定人在专业上的进取心。严格准入标准的同时,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长期严格的质量跟踪监督、定期审查、定期培训、定期检查、提高鉴定人员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其次,完善鉴定标准,鉴定标准主要包括鉴定材料的最低数量标准和质量标准。检查材料的质量要求必须有统一的规定,明确法院、申请人、鉴定机构的检查义务。最后是完善司法鉴定的执行标准,这需要严格的技术规范和程序规范。2、法官.鉴定人员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一是在正式审案之前,法官可以授权专门技术人员负责调查.查证.鉴定事实,技术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有关的其他人。二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深入全面调查,从深.从全了解和掌握案情,不能只是等.靠鉴定结论。三是鉴定人员应和当事人接触,听取多方意见,克服怕见当事人当事人的思想,同时还要对鉴定事项做全面调查,不能只就移送的鉴定材料开展鉴定工作。3、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民事诉讼中,应建立完善的鉴定人出庭制度,如鉴定人出庭费用如何支持,鉴定人拒不出庭应承担什么责任,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免责事由等。
(1)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研究开发人取得申请专利权。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2)委托的义务1)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2)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责任。(3)研究开发人的权利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2)研究开发人有权按照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开发经费或报酬,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原始数据。(4)研究开发人的义务1)委托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2)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3)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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