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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1、选举人是选举中有选举权的人,因此选举人有选举权。选举权广义上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2、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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