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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所以,可以在上海男方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因为双方在外国登记,所以不能在国内协议离婚,只能到法院起诉。第二,起诉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不需要重新结婚,只要有结婚证明就可以。在外国结婚登记应该也有一定得证据(比如公证书、结婚证)。
涉外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在我国没有住所地,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诉讼案件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身份证、等、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证据材料等。剩下的与一般的离婚程序类似,主要的差异在于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代理,庭审时,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其本人可以不到庭。另外,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六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六十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为十五天。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为三十天,而一般的离婚案件上诉期只有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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