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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刑事案例有哪些

2021-12-04
被告人李某是萍乡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司机。2008年10月25日,萍乡市某酒店因非法用地被萍乡市国土资源局罚款117万元。为了减少罚款金额,酒店负责人请李帮忙,并给李10万元。李找到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说酒店负责人找到了叔叔在省纪委工作的战友,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减少罚款。2009年6月26日,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只对酒店违法用地罚款39万余元。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是法律规定的密切关系人,李某通过与其密切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受托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以此罪起诉李某。经法院审理,黎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受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受请托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以(调解)受贿罪论处】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求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求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求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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