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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适用暂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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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主要有: (一)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保外就医: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 2.自伤自残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违法犯罪的; 5.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二)审批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将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暂予监外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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