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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其应当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以及变更登记、等有关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告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情况。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加的,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多个个人帐户的,只保留一个帐户,其余帐户予以撤销。被撤销个人帐户余额应当合并到保留的帐户。
用人单位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参保人有权查询个人帐户余额划入记录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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