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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生产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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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业信誉或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前款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一)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三)张贴、散发、邮寄引人误解的虚假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的;(四)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的;(五)利用大众传播媒体作虚假宣传报导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对广告真实性负责,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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