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施行绝育手术后,子女死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
生育第二胎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建立人口与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作失职者进行追究。
人口与统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阻碍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对替代他人参加环情、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33人已浏览
539人已浏览
577人已浏览
2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