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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这种罪行比一般打击报复行为严重。...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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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行为人有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 3、表现方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1)公然进行人身伤害。表现在授意、指使殴打会、统计人员。 (2)滥用职权,侵犯会计、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表现在调离岗位、扣发工资、降低待遇等。 (3)利用合法手段,达到打击报复之非法目的。表现在借改革、“优化组合”之名排除异己。 (4)利用群众对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煽动群众围攻或孤立会计、统计人员。上述种种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4、“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 (1)打击报复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 (2)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 (3)打击报复致使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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