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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实施非法集资违法行为,集资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
关于非法集资集资对象人吗的内容(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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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规制逻辑在不特定对象的认定上存在两方面矛盾:一是本应由证券法调整的非法集资行为现在却主要是由刑法在规制,从而使一些证券法的调整手段无法得到有效运用;二是本应被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定却在实践中被地方政府逐渐突破,模糊了融资行为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这两大逻辑矛盾腐蚀了规制集资行为的整个法律体系,导致不特定对象认定标准模糊不清,而且难以清晰化。若能以解决这两项根本矛盾为总体思路,将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予以必要限制作为不特定对象认定标准的完善方向,则必能有效地完善现有的认定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我国法律规范并没有对参与非法集资的人数规定进行限定,DNA根据司法实践来看,非法集资案件的人数需要为不特定的多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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