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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纠正,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
典当行的筹建工作应当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180天内完成,筹建期满未能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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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和健全业务、财会、统计、保管等规章制度,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筹建典当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建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三)典当行章程草案;(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典当行不得受理以下财产作当物:(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财物;(二)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三)易燃易爆物品、已被质押或者作担保的物品;(四)工业用金银原料、材料、矿产金银以及一切非法所得金银;(五)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六)不能强制执行或者没有有效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其他物品。典当行办理国家统收、专营和国家限制流通物品的典当业务,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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