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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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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100%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500元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3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3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六)除本条第(四)、(五)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四)项标准征收。
你好各地标准不一样咨询计生部门凡不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六)除本条第(四)、(五)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四)项标准征收。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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