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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婚前财产如何区分

2022-10-26
1998裴先生和时女士双方再婚姻,因双为均为二婚,故裴先生与前妻充有二个儿子(均已成家),时女士与前夫充有一女(已成家),裴先生:在婚姻后将其仅有婚姻前财产(一处住房)以继承方式赠给其二儿子,房产证已更名为其二儿子名,除此裴先生无其他财产;时女士:婚前有一处单间住房,现正出租,出租钱裴先生与时女干二人的家庭共用.房产证名为时女士.1999年9月裴先生出国打工,期间所挣钱部分款邮寄给时女士,部分邮寄给其大儿子,2003年经裴先生与时女士商议决定,在沈阳市铁西区购得一处100米住房,房产证名为裴先生名字,2004年1月裴先生回国后,在其大儿子手中的款就是不要回来,且还对时女士说早晚是得要,但现在就是不要回来,请问裴先生的做法合理合法吗为什么那么时女士此时又有什么样的权力2006年双方又购一处房产,房产证名同样为裴先生的名字.购房款也为裴出国打工期间所挣得的.请问:1.时女士现正出租的婚前房产,裴先生的儿子现在或将来有权利分割吗2.裴先生在与时女士登记注册结婚后,裴先生出国打工挣得的钱,购买的房子(房证名均为裴先生本人),若裴先生与时女士有一方早故,其对方或双方儿女该如何分割其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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