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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的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如果权利人没有追认的,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
《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是无效的,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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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我国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内容: 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了合同。 2、行为人订立合同之际没有处分权。 3、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内容为转让或变更财产权利二、无权处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虽然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是这样的规定过于简陋,缺乏相关制度的协调,具体表现在:1、无权处分的合同的效力从何时开始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知道,无权处分的合同在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获得处分权之后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但是该合同是从何时开始生效,合同法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合同法这种缺乏对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获得处分权的期间的规定,使得无权处分的合同的效力的不稳定状态在何时才能确定下来是难以进行判断确定。对此状况,合同法应当增加关于权利人追认和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期间的规定,以便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状态。2、善意相对人无催告权和撤销权。我合同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均规定了善意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但是在无权处分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却无催告权和撤销权。这样在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前,善意相对人只有等待别无其它选择,这样不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在市场经济下,市场经济要求交易的便捷与效率,因此在善意相对人知悉对方没有处分而与自己订立了合同时,合同法应当赋予善意相对人以撤销权和催告示权,从而可以使合同关系的不安定状态度尽快的转化为确定的状态。
关于无权处分的有关规定,无权处分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善意取得的,所有人不能追回,但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时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处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善意的第三人或不知无处分权的处分人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之下使合同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交易安全的保护己经没有了多大意义,这时的法律调整应该着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因而不应该规定善意取得,最大限度地把权利是否变动的权利赋予权利人,由权利人来自由行使追认权,追认使变动有效,不追认就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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