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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查封了,法院就有义务对车辆进行保管的义务。查封时,法院既可以自己保管,也可以指定原告或者被告方被告,还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无论是哪一方...
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对于已经被查封的车辆,不得进行抵押或转让等相关手续处理,更不能擅自改变车辆现有财产所有权的状况。如果需要解除查封,则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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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下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1.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2. 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 3.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 4. 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 6. 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8.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 9.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解封需要法院出具解封的法律文书,由法官去车管所办理;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在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法院查封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所以查封状态车辆是可以上路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解除抵押、质押登记,但是没有说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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