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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将案卷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限2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公诉科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限1个月,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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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在处理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时,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先行拘留: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 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 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处理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时,可以根据上述情形先行拘留。 在拘留后,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非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否则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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