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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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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不能适用: (1)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3)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刑诉法并没有规定,这是我国关于少年犯罪司法制度方面的欠缺。目前,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但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其理由:(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错综复杂,既有案件性质的不同,又有难以程度的差异。对不同情况的案件应该采用繁简不同的审判程序。(2)少年犯罪案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大多数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3)简易程序的审理形式,非常适合少年的身心特点。(4)国外立法有成功的经验,如西德《青少年刑法》中就规定了“少年诉讼简易程序”。但少数学者的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理由是:(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性质多属严重犯罪的案件,不符合简易程序范围。(2)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无法将调查的情况全面向法庭阐明,不利于教育被告人。(3)简易程序取消合议庭,实行独任审判,不利于对被告人准确量刑。(4)适用简易程序,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可能失去获得无罪裁判的权利等。应该看出,上述两种观点各有其一定的理由。但世界各国对青少年犯罪有不同的规定,一致的趋势注重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赞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应该有以下理由:(1)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并没有排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适用,“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中,也未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刑诉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里的“可以”并非“一定”,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3)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刑事案件刑事法已作出排除适用的规定。(4)刑诉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这里的“可以”并非“应当”,未排除简易程序采取合议制,故简易程序可以实行合议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为有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一般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最好有一名女法官或人民陪审员。适用简易程序未成年人可能失去获得无罪裁判的权利,并不是简易程序特有的弊端。(5)简易程序的特点是效率优先,对未成年人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教育、挽救和矫正被告人。对未成年人适用简易程序归结有三点之利:一、审判期限短,可以免除未成年人的诉累之苦。二、不受普序各诉讼阶段的限制,庭审活动较灵活。三、不实行抗辩制,庭审气氛缓和,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避免造成极大的心灵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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