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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坏账准备与坏账损失的区别

2025-01-05
关于坏账准备和坏账损失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它们各自所包含的核心含义不同。坏账准备实际上是为了应对潜在风险而预先从应收账款中预留出来的一部分资金,以方便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抵消处理,因此它被视为应收账款的一个备抵账户。而坏账损失则是由于实际发生的坏账事件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从其性质角度来看,坏账准备主要用于反映坏账准备的提取以及坏账损失的发生状况。而坏账损失则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遭受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的实际损失。最后,从损益善的层面来看,坏账准备仅仅是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的一种预防性准备措施,并未直接涉及到企业的损益状况;而坏账损失则是指企业确实存在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这种损失已经给企业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根据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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